黄山学院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办法
学术规范制度
黄山学院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办法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11-30



黄山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校科〔2017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更好地为国家及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平台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学校科研上水平、出成果的重要平台;是组织科学研究、聚集和培育科学技术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和目标是以开展科学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主,实现项目、基地、人才的深度融合,集中培育一批高素质的中青年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学术团队,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力,加速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研究方向必须与地方和国家支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优先发展领域相结合,以解决地方和国家重大科技、经济问题为己任,注重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化的有机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科研平台包括学校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的校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研究所(中心)等。政府部门依托我校建设的科研平台,主管部门对其管理、运行已有具体要求的,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申报与立项条件

(一)校级科研平台申报与立项要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布局;研究方向明确,且不与已有的同级别科研平台及其主要研究方向重复,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特色;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团结协作、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敢于创新的核心研究群体,固定人员不少于6人;有较好的学术积累,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承担建设上一级科研平台的能力。科研平台建设要以学科发展为支撑,原则上校级重点学科要建有相对应的科研平台。

(二)国家、省部和市级科研平台的申报,原则上应在校级科研平台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

(三)与校外企事业单位产学研相结合共建的科研平台,应具有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条件,应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共建各方责任、义务、权力及利益。

第五条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校级科研平台由依托单位或科研团队提出,经二级学院推荐,向科研处提交《黄山学院校级科研平台建设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由科研处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立项论证与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研究批准。获批准的校级科研平台须填写《黄山学院校级科研平台建设任务书》。《科研平台建设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批复。

(二)国家、省部和市级科研平台由一个或几个二级学院联合提出,提交符合主管部门格式要求的申报书或可行性报告。科研处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向主管部门推荐申请立项。

(三)与校外企事业单位产学研相结合共建的科研平台由相关二级学院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经学校审批通过后,签署合作协议。联合共建的科研平台以合同(协议)约定的形式进行立项建设。

第六条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校级科研平台申报工作。校级科研平台每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学校科研处是科研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全校科研平台的整体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与评估验收;

(三)对科研平台建设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

(四)组织申报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平台;

(五)组织或支持科研平台开展学术活动等。

第八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在人才引进、建设资金、运行经费、仪器设备、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场地等方面对科研创新平台给予重点支持,努力为其营造良好的建设和运行环境。

第九条二级学院是科研平台建设的承担单位,负责领导科研平台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二级学院科研平台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落实科研平台的组织机构建设、管理制度建设,落实各平台研究人员的配备;

(三)组织协调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初审;会同科研处对科研平台进行年度考核、评估与验收的相关工作;

(四)协调和提供科研平台建设中的有关场地设备的配套和后勤保障; 

(五)对科研平台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条科研平台负责人负责平台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写平台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负责落实平台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三)负责平台组建和运行的具体实施;

(四)编写平台的年度报告、检查评估报告和验收报告;

(五)制定平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积极筹集科研经费,并负责平台建设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科研平台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一)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在国内有一定学术影响,有相对稳定的科研任务和经费来源;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以及服务精神;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十二条科研平台的职能和任务

(一)为学校学科建设、科研创新团队培育提供支撑;

(二)为产学研合作搭建服务平台,或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为高级别项目申报和高水平成果产出提供优质服务;

(四)为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和创新创业教育提供平台支撑。

第四章建设与运行

第十三条凡经过学校批准的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应填写《黄山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任务书》,建设任务书是拨付建设经费和验收评估的依据。建设任务书经承担单位初审同意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科研平台建设期间,平台负责人在承担单位的领导下,根据任务书的建设内容,积极组织建设,并按要求,参加年度考核、中期评价与验收

第十五条科研平台应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研究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来我校科研平台开展研究工作和科研合作。

第十六条科研平台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应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独立的网站,作为成果展示的窗口和学术交流的载体,制作符合自身特色的宣传材料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人员在本科研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采用双署名标注本科研平台名称;申报奖励、申请专利、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科研平台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学校划拨经费和平台自筹经费三部分构成。

第十九条科研平台需要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平台负责人要按照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要求,积极申报。学校将在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在科研平台的三年建设周期内,学校根据各平台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每个平台划拨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研究经费。研究经费由学校以科研项目的形式下达。年度研究项目及其资助额等具体事宜,各平台将相关基础材料报送科研处,由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学校予以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科研平台经费使用,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考核、评价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科研平台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评价与终期验收。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取由平台自查的方式进行,平台负责人于每年年底对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及总体规划进度情况写出年度总结报告,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中期评价。在建设中期,由学校学术委员会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对照的考察方式,对平台进行阶段评价,主要评价平台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包括利用率、由此完成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人员的科研成果情况(包括论文、立项、专利、鉴定课题等)、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评价结果将作为学校合理配置后续可用的科技资源的根据。若发现平台未按规划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进度和指标,或将经费挪作它用的,学校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直至停拨经费、撤消立项,收回已购仪器、设备及剩余经费。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终期验收。平台建设期满,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科研平台进行验收。学校学术委员会依照建设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科研平台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学术交流、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完成建设任务验收合格者,可重新参与申请下一阶段的平台申报,学校继续予以各类支持。

第二十六条政府部门依托我校建设的科研平台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外,还要参加学校组织的科研平台建设年度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文件《黄山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校科〔20071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