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学生海外交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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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学院学生海外交流管理规定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09-01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际交流工作和教育国际化进程,适应学校向应用型高水平大学转型发展的形势,加强人才培养的国际合作进程,拓展学生的国际化视野,进一步规范在校学生通过各类校际交流项目参加海外交流活动的选派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中所指“海外”特指我国大陆以外的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交流”是指我校在校大学生经本人申请至海外正规院校或企业进行一定时间的交流经历,包括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课程学习培训(包括自费和交换生)、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文化研修、假期带薪实践、夏令营、冬令营)等活动。

第二条 我校学生赴海外交流活动工作由校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归口管理,教务处、学生处和相关学院等共同参与。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与海外院校间开展的课程与学分互认项目派出的学生;由我校按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及与相关机构约定的海外实习实践项目;前往我校海外友好学校交换学习的在校本科生;推荐优秀毕业生前往海外高校深造或海外机构就业项目;与境外院校或机构间合作开展的短期游学项目。

第二章 选派

第四条 申请材料

学校根据与海外合作院校所签署的学生交流项目的实际情况和交流协议的约定,将学生交流任务下达给有关学院。申请者根据本规定或通知所制定的选拔方案,向所在学院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黄山学院学生赴海外院校交流申请表》;

2.黄山学院学业成绩表(由各学院教学秘书打印签字盖章并经教务处审核盖章);

3.外语水平能力证明复印件(英语IELTS或托福、GRE成绩及其它学习目的国所需要的语言水平证明等)。

4.其它海外合作院校所需文件。

第五条 海外交流学生选派标准:

(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政治素质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为祖国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符合海外交流项目规定的在校注册学习一年以上的学生;

(三)学习成绩合格,必修课平均绩点(GPA)至少2.0()以上,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满足相关项目的要求;

(四)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

(五)具有在海外独立学习和生活的能力,已交清学校的各项费用;

(六)承诺履行校际交流项目协议之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六条 海外交流项目学生选派坚持“学院择优推荐,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的原则。海外交流项目派出学生的评审工作,由外事办(港澳台办)牵头有关学院进行。学校评审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经主管校领导通过后向全校公示候选人名单(若出现自动放弃的,按名单顺序由后往前替补)。公示结果报学校批准后,由外事办(港澳台办)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给海外机构。

第三章 出国前管理

第七条 校际交流项目由学校选派出国(境)学习的学生,应在外事办(港澳台办)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

第八条 外事办(港澳台办)负责协助派出学生办理海外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学生进行出国(境)行前教育。行前教育为所有派出学生的必须程序,对于未参加行前教育的学生,外事办将取消其参加项目的资格,并通知海外合作方和项目组织方以及所在学院。

第九条 根据部分海外交流项目要求,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学习前应向学校提交有关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经济担保责任;

(二)海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

(三)按期回校的承诺。

第十条 有关费用支付办法

(一)关于学费:派出学生无论所赴国家或地区是否免除学费,都应如期足额交纳相应留学期间我校的学费;未缴者,不得申请“海外校园经历”资助。

(二)关于住宿费:若对方学校不免住宿费的,则派出学生可以申请相应留学期间我校住宿费减免;若对方学校免住宿费的,须我校住宿费不予减免。

(三)关于其他费用:派出学生在海外的学习、生活费用按选拔通知或协议规定的方法执行。学生办理护照、签证、保险等费用均应自理。

第四章 学籍、学分及考试

第十一条 学籍管理

1、学籍管理主要由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学生所在学院须及时将学生出国与回国的相关信息报送教务处。交流学生应在获得录取通知书以及签证后,及时办理学籍保留手续;

2、参加我校与海外院校间基于课程与学分互认项目学习的学生,原则上须保证第八学期回本校学习,完成相关毕业环节;

3、学校鼓励并支持学生在海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依据目的国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合法地直接申请升读国外院校更高层次的课程,获取更高的学历与学位。决定不回校完成毕业环节而在国外直接升读更高层次的课程,获取更高的学历与学位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学生必须在原定的派出期限到期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在外直接升读的申请,各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外事办审批,并在教务处进行备案。

2)如获得学校批准在海外院校直接升读的学生,仍然要求取得本校的毕业文凭,则当事学生须与所在学院保持联系,由学院落实老师通过互联网或其它方式指导在国外的学生完成毕业环节。当事学生需主动与指导老师保持密切联系并须按时提交毕业环节材料,学院审核其是否符合毕业条件并按我校相关规定办理。

3)学生如申请放弃本校的文凭,必须事先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学院提交退学申请,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

4)学生在派出学习后,在原定期限到期后不归且不与学校联系者,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一年,逾期仍未申请者,由外事办会同所在学院形成书面意见报教务处作退学处理。已交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派出学生在派出学期内不能参加我校的期末考试,应在派出前办理缓考手续,到期回校后由教务处或相关学院安排缓考。

第十三条 学分互认原则

1、由各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务处有关学分互认的规定办理学分转化;同时,所有完成海外各类交流项目的学生,每学年获得大学生综合素质学分4分,一学期的则为2分,三个月及以内的为1分。

2、学生海外学习期间所修科目的学分,需经各学院及教务处的审核予以承认,其海外进修时间将记入修业年限。

3、学生应于海外院校机构项目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申请办理学分互换。因未及时进行学分转化造成暂缓毕业等情形的,由学生自行负责。

4、学业成绩的计算以国外学校所出具的成绩证明为准,该原始成绩证明须送教务处留存备查。

第五章 在外管理

第十四条 派出学生到达驻地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外事办(港澳台办),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在国外学习期间,学生应每个月向所在学院和外事办(港澳台办)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五条 派出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及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派出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所在学院应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对其选课进行指导,并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以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加强对派出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回学校继续学业。

第十七条 派出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者将取消黄山学院学籍。

第十八条 派出学生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学习任务,本人可申请返校完成学业,经学校同意终止项目中途回国,返校后应回原班级学习。

第六章 回校报到

第十九条 派出学生应在返校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递交海外学习总结(图文并茂并保证原创性与真实性),审定后才能进行学分转换及申请资助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派出学生返校后应当参加所在学院的综合素质测评。学习成绩按照教务处转换标准计入成绩测评,其他方面的分数则按学生在海外的实际表现情况由各学院依据综合素质测评条例进行考评。

第二十一条 所在学院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由派出学生向本学院师生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扩大交流项目影响,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派出学生在海外学习期间应积极宣传黄山学院,返校后应主动与老师和同学分享自己的学习经历,并协助外事办(港澳台办)以播放短片、经验分享、宣讲会等形式做好下一批海外项目的宣传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黄山学院外事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