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人事调配工作若干规定(修订)
人事制度
黄山学院人事调配工作若干规定(修订)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11-03

校人〔201631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调配程序,强化人事调配纪律,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人力资源改革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事调配原则

(一)按岗调配原则。根据学校编制数、岗位数、进人计划,进行严格控制、计划调配,做到人员按岗聘用、能岗匹配、用人所长。

(二)优化结构原则。充分考虑教职工队伍整体结构的平衡以及师资队伍的专业、职称、学历、学缘及年龄结构的优化。

(三)保证重点原则。坚持以补充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教师为主,兼顾其他专业队伍的建设需要,对重点学科、新建专业给予适当倾斜。

(四)严格规范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严把考核关,使调配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二、人员进入学校

(一)公开招聘人员

学校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程序参照学校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及《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78)等有关文件执行。

(二)从外单位调入人员

1、学校原则上不从外单位调入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调入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纳入年度进人计划引进。

2、未能纳入年度进人计划但因特殊需要急需引进的博士、教授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原系编制内人员,经学校研究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调入。

3、拟调入人员,由人事处、用人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岗位要求、进人条件及程序进行考核。凡考核不合格或未按程序考核等不符合调入条件者,均不予调入。

4、其它调动未尽事宜按照《关于省事单位人员调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发〔200333号)、《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补充通知》(皖人社秘〔2014314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三)聘用管理

1、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方式分为编内聘用和人事代理聘用等类型。经省厅批准引进的教授、博士、硕士副教授等人员纳入编内聘用,其他人员按人事代理等方式聘用。

2、教授、博士、硕士副教授聘用合同期限(服务期限)为十年,编内聘用的具有本科及硕士学历人员聘用合同期限(服务期限)为五年。人事代理聘用人员首聘期限(服务期限)为三年(专职辅导员为四年)。

3、新进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制度,初次到事业单位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4、新进人员应当服从组织统一分配,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并履行规定的岗位职责。

三、人员调离学校

(一)申请调离学校(含辞职、调出、因脱产进修离职等情形)的人员,应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研究签署意见(专职辅导员调离还须学生处签署意见、科级及以上干部还须组织部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人事处报请学校研究审批通过后,通知拟调出人员办理调离相关手续。

(二)经批准同意调离及被辞退、开除人员,应在人事处下达办理离职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离职手续,一个月期满仍未办妥者,除少数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半个月),学校不再保留其现职,并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凡经学校同意调离者,原则上不得撤回调离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在接到学校办理调离手续通知前,因正当理由需撤回申请,须书面提出,经学校研究批准后予以撤回,此类人员两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调离。

(四)教职工在商调期间或办理调离手续期间应履行本人的岗位职责并遵守有关规定,确有特殊情况需离岗的须经学校批准,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调离人员如为主持各级、各类项目尚未结题者,须在结题或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能离校。调离人员如已购买学校住房,按照购房合同及学校文件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六)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或外出进修培训期满逾期不归满一个月者均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属学校照顾安排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家属,高层次人才本人调离学校时,其家属须同时调离。

(八)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上级部门管理的人员调离需根据省厅有关文件精神履行报批手续。

(九)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调离者,一般不同意调离学校,坚持要求调离者,在学校批准后按《黄山学院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规定(修订)》(校人〔2013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向学校支付违约金或补偿金。

(十)学校辞退、开除教职工,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校内人员调整

(一)校内人员调配

1、根据工作需要,学校通过岗位设置、全员聘用、公开招聘、校内调配等方式来调整人员的结构和分布,实现岗位人员结构的合理配置。

2、校内调配通知下达后,调配对象、调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应积极配合,办好移交手续,保证调配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新岗位,各方面不得擅自设置障碍。

3、调配对象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拖延报到时间,除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4、属于组织调动或因特殊需要调动的,根据相关文件办理调动手续。

(二)个人申请校内调动

1、个人申请校内调动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岗位存在空缺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进行。非专职教师转为专职教师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调动程序:本人填写《黄山学院人员校内调动审批表》,经所在单位、拟调入单位、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批准后,人事处开具校内调动通知,由本人与所在单位办理财产清理、工作移交手续。校内调动人员凭校内调配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单位报到,考勤从报到之日起算。未按规定时间到调入单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三)校内单位申请借调人员

1、校内单位申请借调人员须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岗位存在空缺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进行。借调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人事关系仍在原部门,由借调单位进行考勤,考勤从报到之日起算。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应立即回原单位上班。对已离开借调单位但未按规定时间回原单位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2、申请借调程序:由拟借调单位填写《黄山学院人员校内借调审批表》,与借调人员协商一致,经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学校批准后,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借调单位报到工作。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学院人事调配工作若干规定》(院人〔200418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