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修订)
人事制度
黄山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修订)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11-03

校人〔201629

  

为进一步强化劳动纪律、改进学校工作作风,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院部、各部门应健全考勤制度,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必须履行规定的请假、销假手续。

二、凡请假满一天及其以上者,均需填写请假条。病假必须附有医院出具的病情处理单。

三、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事假。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一周,特殊情况需要续假,应再一次履行请假手续。

四、具体审批期限:

    1、请假≤3天的,由院部、部门领导批准,教学人员需报教务处批准。

    2、请假47天的,由院部、部门领导签署具体意见,教学人员报教务处批准,专职辅导员报学生处批准,其他人员报人事处批准。

    3、请假810天的,由院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4、请假10天以上的,院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5、院部、部门主要领导请假三天以内,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

    6、休假完成后应及时到原请假部门销假。

    7、请假时,请附相关证明材料。请、销假单均需报人事处备案。

五、由于学校工作的特殊性,教职工所享受的探亲假(婚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

六、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的,一律作无故旷工论处,并按《黄山学院关于劳动纪律的规定》处理。

七、教职工请假期间,除学校停发其相应时间内的岗位津贴(课时津贴)以及按出勤计发的其他报酬外,病假、事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校人【20142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