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黄山学院委员会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试行)
党建工作
中共黄山学院委员会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试行)
发布人: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10-13


 

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完善我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促进广大党员更好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切实推进我校党建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要求,围绕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道德教育,严格评议标准,规范评议程序,实事求是地对党员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全面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进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统一部署,党总支具体负责实施,以党支部为单位每二年集中开展一次。党员的民主评议一般在每年的11-12月进行,在职党员的民主评议可与支部组织生活会相结合进行。

第四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在民主评议过程中,要坚持摆事实,讲道理,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二)民主公开。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权利,让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党外群众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

(三)党内平等。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普通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都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四)教育为主。把思想教育放在首位,坚持正面教育和自我教育相结合,切实帮助党员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着力提高党员素质。同时疏通出口,严肃、慎重、妥善地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五条民主评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行动,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是否坚持业务知识学习,不断充实提高自己。

(二)是否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实现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密切联系群众,服务师生、服务发展。

(三)是否积极投身学校事业发展,自觉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四)是否切实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及校规,坚决做到令行禁止;是否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是否能够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恪尽职守,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党员领导干部是否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是否坚持原则、敢于管理、善于服务,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教职工党员是否自觉加强自身师德师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本职岗位发挥表率作用;学生党员是否做到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广大青年学生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离退休党员是否关心学校发展,发挥余热、争做贡献。

(六)是否加强自身修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等次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为优秀的一般不超过所属党总支参评党员数的1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服从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二)丧失共产主义信念,信仰宗教,或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非法组织,经教育后仍不转变;

(三)革命意志衰退,长期消极落后,把自己混同于一个普通群众;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逃避;

(四)工作、学习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长期旷工(旷课),完不成本职任务,或因个人问题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

(五)法制观念淡薄,不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违反基本国策,有聚众赌博、打架斗殴、损坏公共财物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六)宗旨意识淡薄,办事不公,私心严重,有不廉洁行为,群众反响较大,或不遵守社会公德,党员形象特别差;

(七)不执行党的决议,组织纪律性差,有破坏团结、拉帮结派、扰乱民主选举等行为。

第七条 民主评议应按照下列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学习教育阶段。要与形势教育结合起来,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学习内容以《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党中央有关文件为主。

(二)自我评定阶段。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党员个人认真总结二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三)民主评议阶段。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

(四)组织考察阶段。支委会对民主评议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情况,结合党员一贯表现,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确定评议结果,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每个党员提出评议意见。评议意见要符合每个党员的具体情况,要有针对性,防止千篇一律。

(五)表彰、处理阶段。对评议认定为优秀的党员,由各党总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模范作用突出的优秀党员,学校党委将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宣传表彰。对基本合格党员要进行提醒谈话;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要区别情况,严肃处置。

第八条 党支部负责人应同确认为不合格的党员进行个别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召开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最后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第九条各党支部对确定为优秀和不合格党员的决议应形成书面材料,由党总支审批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民主评议党员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程序和方法,严把民主评议党员质量关,按时保质完成,做到不走过场。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黄山学院委员会

2017年1月19